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二审(终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申诉条件:
-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伪造;
- 法律适用确有错误;
- 审判程序违法等。
需要注意的是,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若再审申请被驳回,当事人还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二审(终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申诉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若再审申请被驳回,当事人还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