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审理程序通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申请阶段: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适用特别程序的理由及事实依据。
  2. 审查立案:法院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 独任审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4. 特殊期限: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选民资格案件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5. 裁定结果:作出判决或裁定,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可申请再审)。

注:适用于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等非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