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原则上不能随意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二审的主要功能是对一审裁判进行审查,而非重新审理案件。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1. 对方当事人同意:若被上诉人明确表示同意变更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2. 新增独立请求的调解:当事人可新增独立诉讼请求,但法院仅能调解,调解不成需另行起诉;
  3.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如一审未获举证机会的新证据导致请求基础变化。

实务中建议在一审阶段充分提出完整诉求,确需变更的应提前与承办法官沟通并提交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