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以下情形可以进行和解:

  1. 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 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双方当事人可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
  3. 特定公诉案件: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可和解(《刑事诉讼法》第288条)。
  4. 未成年人案件:符合特定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注意: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严重犯罪案件不适用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