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裁定罪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构成该罪既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主体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2.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3. 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4. 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司法机关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需严格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及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