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2. 客观上发生枪支丢失且未及时报告
3. 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4. 主观上为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