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保护行政诉讼中遵循举证原则的主要原因包括:

  1. 平衡诉讼地位:行政机关通常掌握更多资源和信息,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行政机关举证)能保障原告(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促进行政行为规范性: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倒逼其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3. 保护弱势群体:环境污染受害者往往难以获取专业证据,举证责任分配可减轻其维权负担。
  4. 提高司法效率:明确举证责任避免双方无意义争辩,聚焦关键争议点。

法律依据如《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