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处罚复议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环保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常见复议机关:

  • 当地生态环境局(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 本级人民政府(县/市/省级)
  • 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平台"在线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