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刑事自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情况特殊的(如需补充材料),审查期限可延长至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