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法院应依法指定新监护人,原监护人仍需负担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