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63条)
  2. 股东滥用权利: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法》第20条)
  3. 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 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正常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原则上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