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自然人股东可能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财产混同: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未严格分离,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刺破公司面纱");
- 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全部或部分出资且未补足;
- 清算责任:公司解散后未依法清算,或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 担保责任:股东自愿为公司债务提供个人担保。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0条、第35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10-13条。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自然人股东可能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0条、第35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10-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