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 公司设立失败的连带责任:若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 出资填补责任: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足,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 损害赔偿责任:因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责任:发起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需承担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对认股人的返还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需返还认股人已缴纳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