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患职业病的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