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人民币以上;
  • 未销售货值15万元以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人民币以上;
  • 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货值3倍以上: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

注:伪劣产品包括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