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 投保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这是基于契约自由原则赋予的权利。但需注意,若保险合同约定不可解除或已发生保险金给付,则可能受限。
  2. 保险人(保险公司):仅在特定条件下可解除合同,例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骗保或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等情形。

法律依据: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5条(投保人解除权)、第16条(保险人解除权限制)及第52条(危险增加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