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1. 定金规则: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给付定金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民法典第586-588条)。
  2.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违约金可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请求法院增加;过分高于损失的(超过30%),可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适用(民法典第585条)。
  3. 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可能损失(民法典第5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