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环境污染损失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特殊情况下,如涉及持续性污染行为,诉讼时效可从污染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具体适用需结合案件事实及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