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污染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1. 原告(受害者)的举证责任
    • 证明被告存在污染行为(如排放污染物);
    • 证明自身遭受的实际损害(如健康损害、财产损失);
    • 初步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关联性。
  2. 被告(污染者)的举证责任
    • 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
    • 提供法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第三方过错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30条及《环境侵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环境污染案件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