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内容如下:
环函[20XX]XX号 XX单位: 你单位《关于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有关问题的请示》(XX[20XX]XX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三、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应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