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违约损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民法典》第584条)。
  2. 可预见性规则: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584条)。
  3. 减损规则:守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民法典》第591条)。
  4. 违约金调整: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可依当事人请求予以调整(《民法典》第585条)。
  5. 实际损失计算: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预见范围(《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