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规定如下:

  1.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
    •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 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