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若原告申请鉴定而被告不予同意,可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 向法院说明鉴定必要性:原告需提交书面申请,详细阐述鉴定事项与案件争议焦点的关联性,并提供初步证据支持。
- 请求法院依职权启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若鉴定对查明事实有关键作用,法院可强制启动鉴定程序。
- 反驳被告异议理由:针对被告提出的"无关联性"或"拖延诉讼"等理由,原告应准备法律依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0条)进行回应。
- 预交鉴定费用:原告通常需先行垫付费用,胜诉后可要求被告承担。
提示:若法院驳回申请,可考虑通过补充证据、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方式替代性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