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已在《民法典》实施后发生调整。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218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需要患者举证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实质上取消了原《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医疗机构自证清白原则。
但存在三种特殊情形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医疗机构需自证无过错):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