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具体流程如下:

  1. 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仲裁协议原件/复印件、仲裁裁决书原件及身份证明文件。
  2. 法院审查:法院在受理后2个月内审查是否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如无仲裁协议、程序违法等)。
  3. 裁定结果:若法院裁定撤销裁决,当事人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注意: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需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向仲裁机构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