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 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至不满1年期间:每月支付2倍工资
  • 起算时间:自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最长赔偿期限:11个月(即用工满1年时自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注意事项:

  1. 劳动者需保留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劳动关系证明
  2. 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为1年
  3. 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