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期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或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若女职工存在严重违纪(如第三十九条情形),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合同。

若企业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职工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主张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具体维权途径包括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