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故意心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仍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 动机目的:通常出于逞强耍横、发泄情绪、寻求刺激等不正当目的,而非合理诉求。

根据《刑法》第293条,主观上需具备"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的恶意性,区别于一般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