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担保债权在破产清算中的清偿顺序如下:

  1. 担保物权债权: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2.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诉讼费、管理人报酬等
  3. 共益债务:为债权人共同利益产生的债务
  4. 职工债权:拖欠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
  5. 社保及税款:欠缴的社保费用和税款
  6. 普通破产债权: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担保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但需注意担保财产不足清偿时,未受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