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 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保费用及补偿金
  3. 欠缴的除前项规定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4. 普通破产债权

同一顺序的债权按比例分配,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