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虽然都与破产程序相关,但并非完全相同的概念:

  • 清算组:通常指公司解散时成立的临时机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适用于非破产清算(如自愿解散)。
  • 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在破产程序中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处理破产清算或重整事务,具有更强的法律专业性和独立性。

关键区别在于:破产管理人需通过资格考试,且仅存在于破产程序中;清算组则可能由股东或董事组成,适用范围更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