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议召开条件

    人民法院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续会议根据管理人提议或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

  • 参会人员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管理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必须列席,人民法院派员主持第一次会议。

  • 表决权规则

    担保债权人对特定事项无表决权,债权未确定的债权人经法院临时确定债权额后可行使表决权,表决需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且其所代表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通过。

  • 核心议程事项

    核查债权表、通过财产管理/变价方案、选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审议管理人报酬方案、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等重大事项。

  • 会议效力

    会议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决议违法的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