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债权申报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通常不属于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原则上由债权人自行承担。但以下情况可能例外:

  1. 若律师费被认定为实现债权必要支出且获得债权人会议或法院认可
  2. 债务人财产足够清偿全部债务的特殊情况
  3. 破产管理人追收资产时产生的律师费可列入破产费用

建议债权人提前与律师事务所协商风险代理等灵活收费方式,并在申报债权时提供完整的费用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