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并非代表董事会行使职权。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算组(管理人)由法院指定,独立履行接管、清理、评估和分配破产财产等职责,其法律地位独立于原企业治理结构(如董事会)。董事会职权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起即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