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如下:

  • 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为自出票日起2年)
  •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超过上述期限未行使权利的,追索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