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规定,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存在以下限制:
- 时效限制:持票人对出票人的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即消灭(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 形式要件:必须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付款,并取得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 顺序限制:原则上应先向付款人主张权利,被拒绝后方可向前手追索
- 金额限制:追索金额不得超过票据记载金额及法定利息
例外情形: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出票人对后手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规定,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存在以下限制:
例外情形: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出票人对后手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