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规定,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存在以下限制:

  1. 时效限制:持票人对出票人的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2年;
  2. 形式要件:必须提供被拒绝承兑/付款的证明,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前手;
  3. 金额限制:只能追索票据金额、利息及必要费用,不得主张超额赔偿;
  4. 主体限制:出票人不得对自己后手的再追索权进行抗辩。

例外情形:若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票据丧失流通性,后手不得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