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内租客享有法定优先承租权。若房东无正当理由(如:房屋危房、政府征收等合法解除事由),租客有权拒绝单方解除合同要求。但以下情形租客可能需解除合同:

  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 法院/仲裁机构裁定解除
  3. 租赁物损毁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建议租客保存书面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据,遇纠纷时可向当地居委会或住建部门投诉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