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可以进行顺位质押,即在已设立质押的股权上再次设立质押权。顺位质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原质押合同未禁止顺位质押
  2. 后顺位质押权人知晓前序质押存在
  3. 需在登记机关办理顺位登记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股权质押自登记时设立,多个质押权按登记先后顺序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