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拍卖过程中,若对拍卖程序或结果有异议,可采取以下法律途径:
- 提出书面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拍卖结束后7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
- 申请复议:若法院驳回异议,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提起诉讼:针对拍卖标的物权属争议,可另行提起确权之诉;若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形,可主张拍卖无效。
- 检察监督:对明显违法的拍卖行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注意事项:异议需明确具体事由(如评估价过低、程序违规等),并附上拍卖公告、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