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拍卖法律关系中,竞买人的竞价行为通常被视为要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竞买人出价(竞价)即构成要约,拍卖师落槌或以其他公开方式确认成交时,合同成立。这一过程符合《民法典》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即竞价是要约,落槌为承诺。

例外情况:若拍卖公告明确表示"保留底价未达到时有权撤回拍卖",则竞买人的竞价可能被认定为要约邀请,最终是否构成要约需结合具体拍卖条款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