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拍卖公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拍卖公告的目的是向不特定公众发出参与竞拍的邀请,其内容通常不具备要约所需的"具体确定"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约束"两大要件。拍卖过程中竞买人的出价行为构成要约,而拍卖师的落槌则构成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