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强制招标范围包括:

  •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