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流标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2.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分析原因并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3. 重新招标后仍流标的,经审批可改为其他采购方式(《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
  4. 流标后需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流标公示应当说明原因,并保证投标人合法权益。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确需终止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