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连续流标的具体规定如下:
- 首次流标处理:当投标人不足3家或所有投标被否决时,应重新招标。
- 二次流标处理:重新招标后仍流标的,经审批可改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
- 特殊项目规定: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可调整采购方式。
- 流标原因公示:需在采购公告中说明流标原因及后续处理方案。
- 时间间隔要求:重新招标应间隔不少于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法规定)。
依据文件: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关于招标连续流标的具体规定如下:
依据文件: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