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

  1. 新合伙人需以其全部财产对入伙前已存在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 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新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不受入伙时间限制;
  3. 新合伙人承担债务后,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应分担的份额。

例外情形:若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的,可按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