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处理方式如下:

  1. 普通合伙人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2. 有限合伙人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 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约定比例或平均分担(普通合伙人)。
  4. 新合伙人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需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
  5. 退伙人责任:退伙人对退伙前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