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规则如下:

  1.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2.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参与经营管理可能转为无限责任。
  3. 新入伙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有约定除外。
  4. 退伙合伙人:对退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后对退伙前债务仍须负责。

特殊情形:

  • 合伙协议可约定内部债务分担比例,但不得对抗债权人
  •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需用个人财产清偿
  • 合伙人之间的追偿权按实际承担超过比例部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