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表现为:

  1. 无限责任:合伙人需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限于出资额;
  2. 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合伙人偿还全部债务,偿还后该合伙人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 新合伙人责任: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同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退伙人责任:退伙人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

例外情形可通过合伙协议约定,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