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应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责任如下:

  1. 连带清偿责任: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其全额清偿。
  2. 内部追偿权:退伙人实际承担债务后,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超过其应分担比例的金额。
  3. 约定例外:若合伙协议或退伙协议另有约定(如债务分担比例),退伙人可按约定承担责任,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若退伙时未进行清算或债务未完全披露,退伙人仍需对隐藏债务承担责任。